玉溪市中醫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辦法
為貫徹《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衛規財發 [2007]117號)、國家衛生計生委《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國辦發[2013]49號)文件的精神,加強對各類捐贈項目的統一管理,充分發揮社會捐贈在醫院建設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結合醫院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社會捐贈資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捐贈資助人)自愿無償向醫院提供資金或物資等形式的支持和幫助。
第一條 接受社會捐贈的基本原則
1.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2.遵照捐贈自愿和無償的原則,符合公益目的;
3.不得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
4.堅持尊重捐贈者意愿和符合醫院利益相統一;
5.不得將捐贈款項挪作他用;
6.不得將接受捐贈資助與采購商品(服務)掛鉤;
7.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第二條 醫院接受捐贈的受理為各職能部門
第三條 醫院必須以法人名義接受社會捐贈資助, 并向捐贈資助方出具加蓋財務專用章的合法票據或證明,捐贈資助財產必須財務科統一管理使用。
第四條 醫院內部的職能部門和個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贈資助。特殊情況下,捐贈資助方要求以個人名義接受捐贈資助的,應當事先報告院領導集體審核同意,并納入財務科統一管理使用。
第五條 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按社會捐贈資助項目審批流程辦理,由相關科室將填寫好的《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申報審批表》,交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審核,根據捐贈資助項目是否屬于公益非營利性質、是否涉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等情況,提出是否接受捐贈資助的初步意見,并報院長辦公會集體審核同意后辦理。
第六條 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應當與捐贈資助人簽訂捐贈資助協議書,明確捐贈資助財產的種類、數量、質量、價值、用途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 捐贈資助人應按照協議將捐贈資助財產交付醫院財務科或物資管理部門。任何科室和部門不得在帳外核算,更不得設立小金庫。
第八條 醫院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由財務科根據捐贈資助財產性質分別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贈資助財產,納入單位“其他收入-捐贈資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贈資助財產,納入單位“專用基金-捐贈資助基金”,按捐贈項目分設明細核算。
第九條 醫院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物資、設備等實物資產,必須辦理入庫手續,登記相關賬目。領用時必須履行審批程序,并辦理出庫手續。達到固定資產核算起點的,要按照固定資產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條 醫院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主要用于貧困患者救治、面向公眾的健康教育、衛生技術人員培訓、醫學交流、科學研究、醫院的服務設施建設等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
第十一條 醫院必須尊重捐贈資助人意愿,嚴格按照協議約定開展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協議限定捐贈資助財產用途的,醫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資助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需征得捐贈資助人同意。
第十二條 捐贈資助資金不得用于發放職工獎金和津貼及其它個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費。
第十三條 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要嚴格執行財經法律法規,遵守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不得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第十四條 醫院各科室使用社會捐贈資金需要填寫《使用社會捐贈資助資金審批表》,經院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重大支出項目由院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醫院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一般不得用于轉贈其他單位,不得隨意變賣處理。對確屬不易儲存、運輸或者超過實際需要的物資在征得捐贈資助人同意后可以進行處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贈資助項目或者醫療衛生機構事業發展。
第十六條 捐贈資助項目完成后形成的資金結余,納入單位經費結余管理,用于醫院事業發展。協議明確結余資金用途的,按書面協議約定執行。
第十七條 捐贈資助項目完成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資助人反饋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項目的實施結果。對于捐贈資助人的查詢,醫院應當如實答復。
第十八條 醫院要把接受捐贈資助的情況和受贈受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列為院務公開內容,定期公開,接受醫院職工和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醫院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贈資助項目檔案制度,對接受捐贈資助項目的方案、審核、執行、完成情況進行檔案管理。會計年度結束后,對本年度接受捐贈資助項目的資金、物資情況統一納入年度財務報告反映。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未提及事項,按照《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 年 8 月 1 日起執行。
玉溪市中醫醫院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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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中醫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助項目審批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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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中醫醫院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申報審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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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社會捐贈資助資金審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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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資助協議書(物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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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資助協議書(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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